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八條
第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和措施違法的時候,有權提出抗議。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本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和措施違法的時候,有權要求糾正;如果要求不被接受,應當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它的上一級機關提出抗議。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和上級地方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和措施違法的時候,應當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於違法的決定、命令和措施,無權直接撤銷、改變或者停止執行。
對於人民檢察院的要求或者抗議,有關國家機關必須负責處理和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