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审定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总结报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