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上报和审查程序: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目依据、项目主要内容、技术保证措施或者主要技术路线、效益评估、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项目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定,编制年度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