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在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决算和决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