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依托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规划建设覆盖机房、网络、主机、应用、数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级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