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依托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费。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