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更多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学校管理制度。
第三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
第四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体育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3年以上学校教育和体育工作的经历,主…
第六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训练、管理、科研及服务工作机构。
第七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在校生一般不少于400人(含初中部、小学部)。
第八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教练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专职教师应按班级1:2.5-1:3的比例配备,教练员应按单项1:8…
第九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教学用房、训练场地、训练用房及学生生活用房。
第十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与地方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办学应当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其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基本标准。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2001年11月1日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体群字〔2001〕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