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教练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专职教师应按班级1:2.5-1:3的比例配备,教练员应按单项1:8-1:10,集体项目1:12-1:15的比例配备。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教练员应当具备教练员资格。学校可聘任兼职教练员,比例不可超过教练员总数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