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