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