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培训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培训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