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培训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培训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