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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各类成人初、中等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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