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