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结合。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素质较高、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优秀中小学校长作为兼职教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