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