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