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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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