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