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