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