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