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教师资格证书》;
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教师资格证书》;
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