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