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