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