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