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