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