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