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