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