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