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