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