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成立1年以上(含1年);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成立1年以上(含1年);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