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