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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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