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七条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