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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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