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通过在线平台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