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后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资本金注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