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经批准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政府出资人代表确定部门批准,并告知项目审批部门。
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其中,因增加投资概算拟变更运营补贴、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等其他支持事项、合作条件的,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