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不同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资本金注入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次向政府出资人代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中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式。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经批准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政府出资人代表确定部门批准,并告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三十六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