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代表或确定出资人代表的方式等。对于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确定投资数额、出资比例的,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统筹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