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