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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应当在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直接投资项目还是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程序、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复,以及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等,应严格落实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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