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收回已拨付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依法依规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如实报告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造成资金沉淀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者不如实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