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市(地)、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并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
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审核项目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损失的;
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投资计划转发、分解或执行慢,或者指导推动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不力,造成资金沉淀的;
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监管机构已指出的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