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